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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班学生成绩考核制度


看点: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为建设和维护优良的教风、学风,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考核规定

1.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所学的全部课程(包括参观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本人学籍档案,毕业前形成学生在校成绩证明,作为升学和留学的依据。

2.课程考核前,学生必须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一门课程一学期内的作业、小测验等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为不及格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成绩记“0”分。

(2)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开课总学时1/3者,取消考试资格,成绩记“0”分。

(3)超出任课教师规定时间一周以内提交作业的视为迟交。迟交作业将直接影响对该课程的成绩评定,对同一门课程迟交作业达3次以上(含3次)的,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4)超出任课教师规定时间一周以上提交作业的视为未交。有一次作业未交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0”分。

3.未取得考试资格的学生,若擅自参加考试,成绩无效。

4.引用他人已出版或未出版作品必须标明出处。未标明出处的引用、内容雷同、或者从他人作业中直接的抄写都构成抄袭行为。有抄袭现象的作业将被记“0”分,须重做。

二、成绩评定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总评成绩由该课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而成。其中:

(1)平时成绩占40分:其中考勤全勤为20分,缺勤一次扣2分。平时作业、口头陈述和书面报告等占20分。

(2)考试成绩占60分:考试分阶段进行,各阶段考试所占权重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而定。

三、成绩管理

1.考试结束后,及时汇总成绩并向学生公布,学生通过中心网站进行成绩查询和补考安排。

2.学生成绩存档。

3.试卷评阅完毕后,如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遇假期顺延)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如发现评分确实有误,方可更改。

四、缺课、旷考、缓考及考试违纪、作弊

1.根据任课教师考勤记录,对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0”分,只能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记“60”分;对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2者,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0”分,且不得参加补考,需缴费重修。

2.凡旷考的学生,考试成绩记“0”分,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补考申请,经批准方可参加补考,补考通过成绩记“60”分。

3.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缓考,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由院国际教育中心批准,缓考成绩如实记载。

4.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0”分,且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对考试违纪、作弊者根据《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补考和重修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要参加补考:

(1)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者;

(2)被取消考试资格但允许参加补考者;

(3)正常考试旷考,经允许参加补考者;

(4)申请参加缓考者。

2.每门课程只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则需缴费重修。

六.考试纪律

1.考生应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迟到考生须经监考人员同意方可进入考场,并不得干扰其他考生(听力考试过程中,迟到的考生不得入场,待听力结束后再进入考场);

2.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以旷考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有其他规定的考试按规定执行)。

3.因特殊原因而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4.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横向隔列对齐就座,并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

5.考生凭“一卡通”(或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并按规定放在课桌上以便检查。证件丢失者必须持有留学服务中心开具带照片的证明,无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6.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原则上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放在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电子设备须处于电源关闭状态)。

7.考生座位及周边不得有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图文资料(包括非考生本人的),无法清除的信息必须事先向监考人员报告。

8.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不得多领、多答试卷。

9.考生在考试前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或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不得答题。

10.考生答题前必须先在试卷指定处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并不得涂改;不得在答题纸上非答题区域答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或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

11.考生只准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圆珠笔或黑色签字笔答题(明确规定使用其它笔种答题的考试除外)。

12.考场必须保持肃静,考生只能提出有关试题印刷不清方面的问题:考试过程中考生出入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其陪同,且每次只允许有一名考生出入考场。

13.考试中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不给他人造成作弊机会。

14.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

15.考试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考生必须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16.考试结束后,考生经监考人员允许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不得带出考场。

17.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违纪或作弊行为,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违纪、作弊的认定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记为“违纪,无效”,给予口头警告和通报批评。

1.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放在规定位置的;

2.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3.不按要求在答卷上填写姓名、学号等卷头信息的;

4.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纸张、资料、书籍等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未经监考人员允许私自借用或借给他人考试用具的;

6.考试前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开始答题或者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不符合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被认定为违反考试纪律的。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成绩记为“违纪,无效”,给予记过处分。

1.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2.到发试卷时仍未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放到规定位置且不听劝告的;

3.未关闭电子设备,开考后出现呼叫者(未查看信息)的;

4.拒绝出示有效证件仍坚持参加考试的;

5.未经许可将试卷、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离考场或多领、多答试卷的;

6.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警告仍不改正的;

7.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8.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或开卷(或半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参考资料在他人手中,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9.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10.用规定以外的纸答题;在密封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1.其他由监考人员或巡视人员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作弊,无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考生座位及周边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各类图文资料而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不论看与否);

2.考试中偷看、抄袭他人试卷,以及主动让他人抄袭自己试卷的;

3.考试中传递纸条、答卷、草稿纸,互对答案的;

4.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的;

5.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电子设备的;

6.使用通讯设备而未涉及考试内容的;

7.因特殊原因暂出考场期间,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的;

8.在校内外的各种考试中,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卷雷同的;

9.参与团伙作弊的;

10.以不正当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11.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

12.采用其它手段作弊的。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考试严重作弊,考试成绩记为“作弊,无效”,给予开除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进入考场即认定为代考,无论考试开始与否);

2.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3.组织团伙作弊的;

4.姓名有变更的;

5.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

6.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情节恶劣的;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其他形式的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 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大作业、大综合等实践环节有剽窃或伪造数据行为者,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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